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
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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